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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爾自由主義思想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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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爾自由主義思想述評
[論文關鍵詞]密爾 自由主義 功利主義 個性 代議制政府
[論文摘要]密爾的自由主義受早期功利主義的影響,並對其進行了不斷地修正。功利主義的倫理觀是其自由主義思想的倫理基礎,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其最終的價值目標。他詳盡地闡述了社會所能合;~L-~/lf於個人的權利的性質與限度,劃分了個人與社會之間的界限,突出了個性發展對社會福祉的重要性。代議制政府是自由的制度保障。
約翰·斯圖亞特·密爾(John Stuard Mi11,1807-1873)是英國19世紀中後期傑出的自由主義思想家,他的自由主義思想對當時知識分子產生了巨大影響,被譽爲“19世紀中葉最令人心悅誠服的自由主義者”〔’〕。肇始於17世紀的早期自由主義以爭取個人政治權利與建立憲政政府爲目標,到19世紀中後期,隨着歐洲主要國家和美國相繼建立憲政政府與個人權利獲得法律保障,以及自由放任的自由資本主義模式逐漸暴露出弊端,自由主義者從關注個人自由向強調社會公正轉變。集古典自由主義大成的密爾,也在維護個人自由的前提下,放棄“放任經濟”的一些基本原則,逐漸偏離了古典自由主義理論,從而使其自由主義思想的邏輯演化呈現出自由與反自由的矛盾糾葛,表現出很強的過渡性與折衷性。
一、密爾自由主義思想的發展歷程
19世紀中期是歐洲經濟繁榮和自由主義崛起以至勝利的光輝時代,約翰·斯圖亞特·密爾正好經歷了這一歷史過程。父親詹姆斯·密爾是邊沁功利主義思想的追隨者,他“在道德標準上是伊壁鴻魯學派的,也就是功利主義的,以行爲產生的是快樂還是痛苦作爲決定是非的惟一標準。但他又不貪圖快樂……他認爲大多數生活中的失敗,都是過分重視快樂的結果。因之,希臘哲學家所指的廣義的剋制—就是所有的慾望必須止於適度這一點上……幾乎是教育哉言的中心要旨。}y z」他一直以“蘇格拉底美德”來教育兒子,“這就是正義、剋制、誠實、堅韌、有吃苦耐勞的決心、關心公益、根據人的優點評論人、根據物所具有的效益評價物。關於生活則要求努力奮鬥,反對貪圖安逸與懶散。‑3;少年密爾視蘇格拉底爲理想美德的楷模,爲柏拉圖著作中的高尚道德標準所吸引。這對他後來的思想產生了重要影響
1822年密爾對邊沁(立法論》的潛心研究,使他樹立了對功利主義的牢固信仰。他一度相信:所有的道德的感情和性質,無論好壞,都是人們與外界聯想的結果。愛事物與恨事物是由於對那些事物有快樂或痛苦的觀念,因而“教育的目的應該是建立最牢固的、可能的、有益事物的聯想;把喜悅與所有有利於大多數人的事物聯想起來,把痛苦與所有有害於大多數人的事物聯想起來。”川但密爾漸漸發現把痛苦和快樂用這種強制的方法聯想起來,並不是自然的聯想。他懷疑“使這些聯想歷久不衰的關鍵,在於開始習慣運用分析能力以前,就使這些聯想已經非常強烈和根深蒂固,達到實際卜不可能消失的程度,;,r5〕結果導致分析的習慣磨滅了人的感情,甚至除了純粹物質與感觀的快樂以外,任何快樂都被破壞殆盡。但是到了1826年,密爾經歷了一次嚴重的信仰危機。他突然感到從小樹立的“做一個世界的改造者”的宏偉目標並不能帶來生活的持久興趣和快樂。在此後的幾年中,他都無法擺脫對生活的空虛和無意義的感覺。實際上,密爾的精神危機根本在於:他所受的功利主義教育沒有爲他在知識理性和情感薰陶之間設置合理的平衡,沒有在個人快樂和社會幸福之間找到合理的理論聯繫,從而導致情感的萎縮和缺乏內在精神追求。“在詹姆斯·密爾看來,只有行爲才能表徵美德,而情感則不能,他忽視了情感在教育中的作用。川“〕密爾比任何人都堅信,物質上的快樂完全不足以使生活圓滿,他對邊沁功利主義產生了動搖。在英國詩人華滋華斯和科勒律治詩歌的啓發下,密爾接受了他們所代表的浪漫主義批評功利主義過於依賴冷酷的理性而壓抑人的情感和想像力,過分強調邏輯而壓抑人的直覺,將人類生活庸俗化的觀點,開始主張將感情放到與理智同等的地位。密爾思想上的另一個重要變化就是首次將個人的內心修養當作人類幸福的首要條件之一,在價值觀上對邊沁的功利主義進行了一次重要修正:快樂不僅有量的標準,也有質的標準,而且後者更爲重要。
1830年,密爾認識了他的夫人泰勒。她對密爾思想的進一步形成有着重要影響。他的《政治經濟學原理》就加人了她的大量意見,《論自由》中有很大一部分由泰勒執筆,《論婦女的從屬地位》中表述的男女平等信念也主要受到她的影響。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一書闡述的關於大多數人統治的民主政治之弱點的思想給密爾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尤其在中央集權問題上,托克維爾認爲可以安全地由人民來管理的社會事業,政府不要干涉,應該儘可能讓人民自己管理。這不但是鍛鍊人民社會情感和實際管理才能的最有效方法,也是保護民主政治不墮落爲專制機關的必要手段。密爾在《代議制政府》和《論自由》中反覆強調了這一點。
二、密爾自由主義思想的倫理基礎與價值目標
密爾自由主義是建立在功利主義倫理觀基礎之上的,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其最終的價值目標。邊沁首次從心理角度提出一種人性論,認爲人類只有兩種動機:趨樂避苦。這一心理命題推導出的倫理命題就是:當我們必須在兩種行爲之間選擇時,永遠應該選擇可以產生最大數量的最大幸福的行爲。他將行爲的意義轉化爲對行爲帶來的快樂和痛苦的明確計算。快樂或痛苦的價值直接與它的強度、持續性、確定性及實際感受快樂痛苦的人數相關。幸福只有量的區別,沒有質的不同。一與邊沁將心理命題向倫理命題轉化不同,密爾則從心理中引出道德:快樂之所以有質的區分,是因爲人類的自尊心不允許自己沉淪到低級快樂中去;在一個人人都趨樂避苦的社會中之所以能夠獲得公共福利,是因爲人性中除了利己,還有一種社會感情,即想要與社會結爲一體;人類的公道感情要求社會應該保護他應享受的東西,一旦受到侵害,之所以會產生報復感情,是因爲人具有社會同情心,能領J晤到他個人與社會具有共同利益,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安全。他對邊沁功利主義最深刻的修正就在於他“用心理學上的聯想主義理論和社會感情論來作爲快樂論向利他主義過渡的理論中介”川,提倡在人類的社會感情、社會同情心中促進每個人的利益。而且不僅是追求物質利益,更重要的是追求精神上的自我完善。精神與靈魂的快樂,要勝過肉體與物質的快樂。因此做一個失意的蘇格拉底比做一個滿足的傻子好。幸福需要的是高尚的快樂,即使這種快樂要以痛苦和犧牲低等快樂爲代價。
然而個人的高尚快樂不是功利主義追求的惟一目標,功利主義“那個標準並不是行爲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最大量之一般人幸福。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一原則本身意味着,某些個人幸福不會而且實際上也不應該得到滿足。那麼個人一己幸福與社會的全體福利有什麼聯繫?畢竟實際上多數行爲只是有利於個人,任何人能夠顯著增進社會福利的機會很少。只有遇到這些機會,他纔會考慮公共利益。密爾認爲可以從兩方面着手:法律和社會組織協調個人幸福與社會利益;教育和輿論則積極培養人的品格,使促進公益成爲人人都有的行爲動機。
密爾與邊沁的思想分歧是明顯的。1826年的信仰危機使他開始反對功利主義只注重現實物質利益的觀點。無視人的精神需求必將使人的功名心和抱負的源泉枯竭,仁德和行善的源泉也會枯竭。而最大多數人的最大量幸福本身,首先應當追求的是精神的快樂。密爾還指責功利主義的聯想方法,包括過多的表面的、人爲的、偶然的成分,“把痛苦和喜悅用這種強制的辦法與事物聯想起來,決不是自然的聯想。”〔”〕這種聯想只重利益,會使感情逐漸泯滅。
對於任何倫理道德標準,人們都會問:它用什麼力量使人遵循它?密爾認爲,一切倫理系統的最後制裁力是人心中的一種主觀感情,功利主義的制裁力就是人類的良心。那麼公共利益又依靠什麼來要求人們遵循?依靠法律、社會調節和教育引導不能解決這個問題:如果一個人自己的幸福在於別的東西,爲什麼他不可以選取別的東西?密爾轉向人的心理,人性中有一種強烈的情操,就是人類的社會感情要同人類成爲一體的慾望。因爲這種感情,人總是設想他是團體的一分子,並且認識到,只有承認一切人的利益平等,纔可以有彼此平等的人組成的社會。通過合作,個人自己的目的漸漸同一。隨着社會聯繫的加強,人人都會覺得顧及他人利益有利於自己,人人也越把自己的感情與他人的福利化爲一體。
密爾在《論邊沁》一文中指出,邊沁的錯誤根源在於:忽視個人的自我發展和教育在道德倫理中的地位。在他看來,道德包括兩個部分:一方面是自我教育,人自己訓練、培養自己的情感和意志;另一方面是對人的外在行爲的規範。前者在邊沁的體系中是空白。但是如果沒有前者,後者就不完整。因爲除非我們考慮到行爲對我們或其他人的情感和慾望的影響,否則怎麼能判斷出行爲會以何種方式影響我們或是他人的利益呢?“論述邊沁原則的道德家可以達到這一步,他不會殺人、防火或偷竊。但是他有什麼資格來調整人類行爲的細微差別,或規定有關人類生活中的那些事實的更重要的道德呢?’,〔’“J邊沁的倫理理論不僅對個人的性格、情感和精神世界所知甚少,它對於整個社會精神發展和精神追求的理解也十分貧乏。密爾對邊沁哲學的評價切中肯縈:它可以促使一個已經獲得一定精神發展的社會制定和頒佈準則來確保社會的物質利益,但不能進一步促進社會精神利益的發展。根源是他缺乏想像力,缺乏對人類情感的細微的體驗,缺乏對人與人之間的情感聯繫的體驗。密爾所受的希臘人文精神的薰陶使他始終不能像邊沁那樣只醉心於外部的制度變革,而是將提升人的內在精神置於同等重要的地位,由外在向內在發展。
三、個人自由權利觀
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了政治自由的原則,爲近代代議制政府確立了價值合法性。密爾在《論自由》中要闡明的“自由”也是政治自由,而不是哲學意義上的意志自由,其主題是社會自由與公民自由,也就是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與洛克相比,密爾更強調個人自由應該有一個無論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範圍,如果這些範圍被逾越,個人將會發覺自己所處的環境已經狹窄到甚至連自己的能力也無法有起碼的發揮。而只有這些能力得到最起碼發揮,他纔可能追求那些人類認爲是善的和神聖的目的。因此必須在個人的私生活和公衆權威之間劃出一條界限。

密爾思考自由問題的切人點是民主社會中的“多數暴虐”問題。儘管政治自由原則保證了個人在法律上的人身和財產自由,但他注意到,“民治”政體不一定帶來自由。“運用權力的人民與權力所加的人民並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說的自治政府亦非每個人都被所有其餘的人管治的政府。”“當社會本身是暴君時,就是說,當社會作爲集體而凌駕於構成它的個別個人時,它的肆虐手段並不限於通過其政治機構而做出的措施。”〔川密爾在這裏把“社會”概念引人自由理論,並將其與國家對於個人自由的影響相比教,認爲社會與國家不同,社會包羅一切,是多元的,無須有個單獨的站在一切之上的總組織或權威。而國家卻是一個組織,不能包羅一切,其職能有限,權利也有限,個人在裏面可以按照自己的愛好行事,有私人自由的餘地,它對個人自由領域的滲透有限。但社會不同,它對個人自由的滲透會達到可怕的深度,即奴役人的靈魂。
密爾明確指出這種暴虐是得勢輿論和得勢感想的暴虐,“是社會假借行政處罰以外的辦法來把它自己的觀念和行事當作行爲準則來強加於所見不同的人,以束縛任何與它的方式不相協調的個性的發展。甚至,假如可能的話,阻止這種個J性的形成,從而迫使一切人物都按照自己的模型來裁剪他們自己的這種趨勢。Unzl他反對倚仗社會優勢去改變人類感想的行爲,要求保衛公民自由,保障一切異端。其依據就是“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個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惟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禦。}}asl即便是爲了那人自己的好處,不論是物質上或是精神上,都不能成爲干涉的充足理由。從“自我防禦”是根本目的出發,密爾得出結論:“任何人的行爲,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他人負責。在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14〕洛克將自我保存的慾望當作人類天性,它使人類從自然人狀態進入政治社會,政治社會的目的就是實現人的自我保存。因而人民就是政治權力的來源,個人自由不受政府幹涉。而密爾從“自我防禦”中得出的結論則是每個人自己爲自己做主,個人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在論述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時,密爾提出兩個論點:“我們永遠不能確信我們所力圖窒閉的意見是一個謬誤的意見;假如我們確信,要窒閉它也仍然是一個罪惡。‑as]這表明第一,密爾對啓蒙哲學深信不疑的人類理性及其認識能力表示懷疑。認爲人類的知識原則上不可完成,每個人都可能是錯誤的,沒有一成不變的真理。人類之所以有理性的意見和行爲,原因在於人類心靈具有一種品質,即討論和經驗可以改正錯誤。壓制異端意見則犧牲了人類心靈中的道德勇敢性,也限制了非異端者的精神發展,人類的思想因而僵化不前。第二,將正確的意見進行自由和公開的討論也有助於培養人類的智力和判斷力。關於互相沖突的意見,密爾認爲可以通過公開討論達到協調和結合,以更接近於真理。因而意見分歧不僅是必須承認的事實,更是全面認識真理的必要手段,“在人類智力的現有狀態下,只有通過意見分歧才能使真理的各個方面得到公平比賽的機會。”
密爾也允許宣傳錯誤的觀點,而這不意味着破壞言論自由。他強調在爭論中學習別人。但在爭論方式上,他反對宗派主義的爭辯,因爲“可怕的禍患不在部分真理之間的猛烈衝突,而在半部真理的平靜壓熄……人們只偏注一方的時候,錯誤就會硬化爲偏見,而真理本身由於被誇大變成謬誤也就不復具有真理的效用。‑(t}l在此意義上,保有言論自由就具有特別重要的價值。言論自由不僅能使人們得到正確的觀點,他們也可以分辨真理。分辨真理就是知道真理的根據,準備聽取衝突的意見,並在深層的討淪中修正自己的意見,而不僅僅是接受真理,相信真理。有了言論自由,即使在智力最一般的人中也會產生一些天才。
密爾認爲天才的誕生源於個性的自我張揚,社會生活對於各種性格應當給予自由的發展空間,只要不損害他人的利益,人們可以有自由去依照其意見而行動。洛克《政府論》裏的人都是由均質構成的理性人,只以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和私有財產爲根本原則,沒有談及人的個性。而密爾眼中的人是有血有肉、多種多樣的人,這就部分糾正了古典自由主義中“無個性的人”的面貌。他認爲,只有培養個性才能產生出發展很好的人類,個性的內在價值在於它是人類福扯的因素之
密爾對“大衆的平庸”深惡痛絕,惟一能夠對這種傾向進行平衡和矯正的方法就是爲少數天才提供一塊能讓他們生長的土壤。他表露出與以往自由主義者不同的一個價值判斷:“說一切人類存在都應當在某一種或少數幾種模型上構造出來,那是沒有理由的。他自己規劃其存在的方式是最好的,不是因爲這方式本身是最好的,而是因爲這是他的方式。”[’“」這裏強調的是個性的絕對性,而非理性的絕對性。當他提倡個人自己做主時,他的理由是個人總比他人能夠更加真實、準確地計算自己的利益得失。無疑,他預先假定每個人都具有理性,這也是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的理論前提。但是密爾又認爲教育是一種正當的強制行爲。他說:“強迫是有道理的,因爲它可以教育你,使你在將來能夠具有真知灼見。”“國家對於生爲公民的每一個人都應當要求並強制他們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這難道不幾乎是一條自明的公理嗎?‑pv〕這就是說,如果某種個性要一種非理性的生活方式,那必然會遭受自由主義的強迫教育;而“最自由的言論自由”並不能幫助那些不受理性支配的人,他們需要對標準和價值達成共識,只有一定的外部權威才能教育他們獲得理性。顯然,在這種情形下,主張個體無論如何總要擁有一個不受人干涉的領域的自由主義隱隱約約帶有一些“精英主義味道”,爲“專家統治”開啓了方便之門。因此,密爾主張建立一種新“知識階層”,這種知識精英會教給大衆政治責任,把他們從習俗和獨裁的習慣性奴役中解放出來。這就體現出密爾的價值取向:知識精英比平庸大衆更有價值。因爲前者更能推動人類的知識發展與道德進步。問題是,既然每個人的需要都有他自己的理由,而且根據密爾本人的功利主義思想,每個人自己總比別人更清楚自己的厲害關係,人類關心的就是他們自己需要什麼,而不是其他人認爲他們需要什麼。那麼,幸福生活世界的尋求就必須由個人自主選擇,怎麼能將它委託給知識精英、技術專家的智慧統治呢?正是在這一點上密爾的理論出現矛盾,並招致了猛烈的批評。
那麼,個人與社會干涉之間的界線劃分應該堅持什麼原則呢?一是,“一個人的行爲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響到他人的利益的時候,社會對它就有了裁判權。”二是,“當一個人的行爲並不影響到他們時,那就根本沒有蘊蓄任何這類問題的餘地。Uzo,這一原則並不意味着各人只顧自己,對他人漠不關心,人類彼此之間應當相互鼓勵和幫助。當一個人由於這種行爲而背離了他對某人或一些他人的明確義務時,這種行爲就不是隻關自己的行爲,應當受到道德的質問。他舉例說,一個人由於揮霍浪費而無力償還債務,使其債主受損,就應受到譴責。但是譴責之點是他背離了對債主的義務,而不是他的揮霍浪費。如果一個人的行爲既沒有違反對於公衆的任何特定義務,損害也並非必然,或者只有推定的性質,那麼社會爲了人類自由的更大利益的緣故,寧可承受這一點點不便利,而不要再妄稱:在只關自己的事情上有發佈命令並強制人們服從的權力。
爲了闡明個人權利的至上性,密爾區分了影響他人的行爲和影響他人利益的行爲,一個人可以受他人行爲的影響而利益不受影響。區分行爲影響與利益影響的意義在於:密爾在《論自由》中多次闡述損害原則時,強調的都是隻有當他人或社會的利益受到損害,而非僅僅行爲對他人產生影響時,才能干涉個人自由。那麼,是否由於對他人利益的傷害或者可能傷害這一點單獨就能構成社會正當的理由呢?密爾對此是極力反對的。因爲,在社會生活中,個人對他人或對其利益的損害,其中有許多甚至大部分是由於缺乏、有限、擁擠、各自鑽牛角尖而產生的不可避免的、相當無意的後果。另一方面,如果將本來由道德來譴責的損害轉變爲法律上規定應該擁有什麼權利,就會大大擴展損害原則要求國家有所作爲(而不是有所不爲)的領域。因爲國家沒有一條硬性原則來規定一個更爲明確和嚴格的界限,它擁有伸縮性極強的自由裁量權,可以不斷將道義權利化爲法律權利。
但是密爾認爲某些行爲(如“有傷體統”的淫穢現象),雖然沒有傷害他人利益,“其直接損害只及於本人自身,因而不應當遭到法律的禁止,但若公開做出來會破壞良好的風氣,因而又可以劃人犯及他人的範疇,予以禁止,是不失爲正當的。U2} l禁止這類行爲與《論自由》的宗旨並不相違背,因爲它們會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對於他人的利益具有間接性的損害。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到密爾在判定社會控制的合法性上,堅持的是公共利益的優先性原則。
在《論自由》的篇尾、密爾針對政府是否有必要爲了人們的好處而替他們辦事或叫他們辦事提出了反對理由。第一,有些事由個人來辦比讓政府去辦更好。第二,有些事,即使政府比個人辦得更好,也應該由個人來辦。讓人民參與政治實踐有助於使他們走出個人狹小的圈子,能夠從公共動機出發來行動。第三,不必要地增加政府權力會導致很大的禍患。本來活躍而富有進取心的公衆會愈益成爲政府的附庸,龐大的官僚機構也會使效率低下,難以改革。
四、自由的制度保障
密爾認爲一個國家的政府形式不是惟一的,可以由該國的人民來選擇。但它又是一個有限選擇問題,這種有限性表現在它必須適應現有人們的能力和特點。尤其是必須考慮到人民是否具有承受這種制度所必要的知識和技能。具體說來有三個條件:人民必須樂意接受爲他們設計的政府形式;人們願意而且能夠做使這種政府形式持續下去的事情;以及他們願意並能夠做一些可以讓政府達到其目的的事情。能夠滿足這三個條件的政府就是好政府,只有這種政府才能夠在穩定的基礎上增進社會的進步。在密爾的心目中,代議制政府就是這種政府形式的“理想模型”。“代議制政體就是,全體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過由他們定期選出的代表行使最後的控制權,這種權力在每一種政體都必定存在於某個地方。他們必須完全握有這個最後的權力。無論什麼時候只要他們高興,他們就是支配政府一切行動的主人。e[22」原因在於,一方面代議制政府比其他任何政體都能促進當前社會福利的優越性;另一方面,代議制政府能夠培養公民與邪惡作鬥爭、主動適應環境等積極性格,鍛鍊智慧與經驗,從而提升人的道德品格,增進人類的福扯。他還特別指出,公衆參政議政的積極性有助於培養他們對普遍利益的感情,而消極被動的性格雖然無害於他人的安全,但實際上個人從不想到任何集體利益,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以鄰爲壑,甚至損害私人道德,“使社會中大多數人成爲一羣無害地並排在一起啃着青草的羊罷了。
鑑於此,密爾積極主張擴大選舉權(包括給予婦女選舉權),放鬆對選舉權的限制。在密爾看來,選舉是公民參政議政的重要方式,能夠鍛鍊民衆能力,培養其社會責任感、關心社會福利,形成公共道德。同時,爲了限制多數壓迫和提高政府效率,提議比例代表制和和複數選舉,以使得各種利益(尤其是少數派的利益)在議會中達到平衡。

他強調了真假民主的區別:不應該把民主理解爲一種對少數派不公正的、多數人的管理形式;真正的民主是使多數選民擁有多數代表,使少數選民也擁有自己的代表的政治制度。他的政府理論也集中反映了其功利思想和自由觀念:代議制政府對公民負責,並能產生有能力追求公共利益的更明智的公民。因此代議制政府不僅是發展自我個性,保護個人自由—即多元社會—的一種手段,並且其本身就是一個目的,是一種最佳的民主秩序。
在密爾看來,人們必須警惕代議制民主的兩大可能危險:代議團體以及控制該團體的民意在智力上偏低;以及由同一階級的人構成的多數進行階級立法,謀求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不是爲了社會普遍福利。密爾認爲克服這兩大危險的途徑一是實行兩院制,人民的議院代表輿論民情,政治家的議院代表有實際經驗的個人美德,防止任何一種地方利益強大到能夠壓倒一切,以保持各種個人利益之間的平衡,“使任何一種個人利益要獲得成功必須有賴於得到至少一大部分按照更高動機和更全面更長遠的觀點行動的人們的支持。}}[24」二是充分尊重天才的獨創性,使那些具有獨創天才的人的意見戰勝庸衆的意見,讓有知識的階層來領導一般大衆,這與他的精英政治論是一脈相承的。
邊沁和詹姆斯·密爾認爲理解人類的關鍵在於認識到人類行爲的目的是趨樂避苦。爲了防止政府濫用權力,政府就必須直接對全體選民負責。只有通過選舉、祕密投票、分權、言論和出版自由等,才能確保國家機器對被統治者負責。約翰·密爾一生關注的是在人類的全部行爲領域中,個人自由能達到什麼程度。因此,對他來說,代議制政府是否值得提倡,要看它能否保護個人自由和實現社會普遍福利。但是密爾認爲代議制政府只有文明程度高的國家才適於採用,而發展程度低的國家與代議制不相適宜。因爲人民爲了取得文明上的進步,需要先學會一些習慣,對於野蠻人民代議制根本無法限制人們的散漫不馴,若實行代議制,他們將不可避免地選擇暴君作爲他們的代表。因此專制政府纔是他們的合法政府形式,它能教會他們文明的第一課“服從”。
五、對密爾自由主義思想的評價
密爾的自由理論深刻體現了過渡時期新舊理論的對立與融合,對整個西方自由主義的發展作出了傑出的貢獻。早期自由主義者洛克闡明瞭以天賦人權的名義來捍衛個人自由的政治理想,其核心價值是個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至高無上。其實質是一種革命信條:一旦個人的自由權利受到侵犯,個人反抗政府的革命就具有合法性。邊沁的自由主義理論用功利原則代替天賦原則,宣稱人類的需要纔是惟一正當的理由,這樣,各種經濟政治改革就不是依靠革命熱情,而是靠從實際出發的研究和立法來實現。衡量一切制度和立法的標準就是功利主義—它對增加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否有用。在政治上,他們把自由主義當作是人民反對專制君主的有力武器,堅持“議會至上”的普選原則,以保證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但實際情況是行使權利的人民與承受權利的人民並非吻合,人民的意志會演化爲善於凌駕於人民之上的那些人的意志。密爾的自由理論關注的就是:社會輿論壓制個人自由以及代議制政府如何防止多數暴政的問題。
另一方面,早期自由主義者還強化了個人追求財富的合理勝。雖然它將“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作爲最終目標,但因其過分依賴理性,以及認爲追求直接的物質結果與追求精神快樂沒有區別,最終損害了其理論本身。工業革命雖然增加了社會財富,但社會成員迅速兩極分化。勞資的對立導致工人運動日益高漲,貧困人口也日漸增多,社會潛藏着不穩定因素。邊沁理論被庸俗化爲支持單純的“利潤最大化”理論,爲不擇手段攫取金錢辯護,其先進性已蕩然無存,“功利主義認可了偉大進步時代中富裕階級的冷漠自私,貪圖享受而麻木。他們被正當的合理性保護起來,不受富於想像力的同情心的糾纏。}} [25〕因而遭遇到了空前的危機與挑戰。
密爾在其《政治經濟學原理》提醒所有討論自由問題的人注意個人追逐私利必須受到限制,社會福利應當引起重視。《功用主義》一書進一步闡明瞭他的倫理學對其自由主義的重要性就在於放棄了利己主義,主張社會福利是與一切善良的人都有關係的事。《論自由》交織着維護個人自由的絕對價值和追求公共福利兩種觀念,部分地糾正了早期原子式個人主義的欠缺,論證了一種不會損害人類多樣性的自由,強調了參與政治生活的重要性,使得民主憲政成爲現代憲政制度的重要部分,爲功利主義自由理論奠定了一種新的基調,使自由與社會福利的聯繫更加緊密而自然。
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密爾的自由主義理論也有其自身的侷限性。雖然繼承並修正了早期自由主義傳統,但仍然充滿了種種無法調和的矛盾,從而表現出濃厚的折衷性。密爾的自由理論以其功利主義原則爲倫理前提,就不可避免產生一個長期爭論的焦點:密爾究竟是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爲最高價值,還是以自由爲最高價值?“做他想做的事的自由”與“做他應做的事的自由”如何兼容?自由主義原則與功利主義原則又如何自我洽置?主權在民與精英政治如何協調?正是這些種種矛盾構成了密爾自由主義的理論缺陷,它們也一直成爲困擾着新老自由主義者不斷探索的難題。